海关总署关于经核准出口商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4号)相关规定,现就经核准出口商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的企业,应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中的“经核准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统”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申请书》(见附件1)。
经核准出口商须通过该系统办理续展、注销、信息变更、货物信息提交及原产地声明开具等业务。海关也将通过该系统向申请人制发文书、发布通知。
二、海关对申请材料审核后,对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制发《不予认定决定书》。
三、经核准出口商开具的《中国—冰岛自贸协定》《中国—瑞士自贸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国—毛里求斯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声明,须分别符合海关总署令第222号、第223号、第255号及2020年第128号公告的相关规定。
原产地声明开具后,须由指定人员签名或加盖印章,确认所列货物符合相关优惠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
四、经核准出口商存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海关注销其认定资格,并制发《经核准出口商认定注销通知书》。
五、符合《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撤销情形的,海关撤销其认定并制发《经核准出口商认定撤销通知书》。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2号、2020年第128号中有关经核准出口商制度的规定同时废止。2021年12月31日前已获认定的企业,可于2022年3月31日前继续按原规定开具原产地声明。
特此公告。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申请书.do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书.doc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认定经核准出口商决定书.doc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注销通知书.doc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撤销通知书.doc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