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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公告 慧通关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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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5号

海关总署关于经核准出口商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4号)相关规定,现就经核准出口商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的企业,应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中的“经核准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统”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申请书》(见附件1)。

经核准出口商须通过该系统办理续展、注销、信息变更、货物信息提交及原产地声明开具等业务。海关也将通过该系统向申请人制发文书、发布通知。

二、海关对申请材料审核后,对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制发《不予认定决定书》。

三、经核准出口商开具的《中国—冰岛自贸协定》《中国—瑞士自贸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国—毛里求斯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声明,须分别符合海关总署令第222号、第223号、第255号及2020年第128号公告的相关规定。

原产地声明开具后,须由指定人员签名或加盖印章,确认所列货物符合相关优惠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

四、经核准出口商存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海关注销其认定资格,并制发《经核准出口商认定注销通知书》。

五、符合《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撤销情形的,海关撤销其认定并制发《经核准出口商认定撤销通知书》。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2号、2020年第128号中有关经核准出口商制度的规定同时废止。2021年12月31日前已获认定的企业,可于2022年3月31日前继续按原规定开具原产地声明。

特此公告。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申请书.do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书.doc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认定经核准出口商决定书.doc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注销通知书.doc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撤销通知书.doc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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