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实施国六b排放标准的公告
关于实施汽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落实《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要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现就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轻型汽车与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以下简称“国六b阶段”)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国六b阶段排放标准,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该标准的汽车。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上的车辆制造日期为准,相关合格证电子信息须于2023年7月1日0时前完成上传;进口日期以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为准;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二、对部分实际行驶污染物排放试验(RDE试验)结果为“仅监测”的轻型汽车国六b车型,设置半年过渡期,允许销售至2023年12月31日。
三、汽车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的责任主体,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在车辆出厂或入境前公开排放检验信息及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确保所生产、进口车辆符合国六b阶段标准。相关认证机构须依据国六b阶段标准核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5月8日
*来源|关务情报科编辑自市场监管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