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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26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260号令) 慧通关
202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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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第260号令

海关总署发布《过境货物监管办法》

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明确过境货物监管要求


(2022年9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260号公布  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过境货物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贸易便利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过境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陆路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含有货物过境条款的国际条约、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过境货物,按相关条约、协定规定准予过境。其他过境货物须经国家商务、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批准,并向进境地海关备案后方可过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下列货物禁止过境: (一)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国家或地区的货物; (二)武器、弹药、爆炸物品及军需品(军事途径运输除外); (三)烈性毒药、麻醉品以及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 (四)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 (五)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 (六)外来入侵物种; (七)象牙等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造成危害的货物; (十)国家规定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 第四条 过境货物自进境至出境期间,须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在过境期间不得擅自卸离运输工具。 第五条 承担过境货物境内运输的运输工具负责人,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开展相关业务,并按规定在海关备案。 第六条 过境货物应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运输;无明确规定的,由海关指定路线。运输动物过境的,须按海关规定路线行驶。 第七条 过境动物及其他经评估属生物安全高风险的货物,应当从指定口岸进境。 第八条 运输工具负责人须提交过境货物运输申报单,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 涉及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的,还需提交海关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属于两用物项等国家限制类过境货物的,须提交相应许可证件。 第九条 过境货物抵达进境地,经进境地海关审核同意后方可继续运输。依法需检疫的,须在检疫合格后运输。过境动物的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及其他废弃物必须依法处理,严禁擅自丢弃。 货物抵达出境地,经出境地海关核销后方可出境。 第十条 过境货物不得与其它进出境货物、物品混拼于同一厢式货车或集装箱内运输。 第十一条 海关可对载运过境货物的境内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加施封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 第十二条 过境货物在境内运输过程中如需更换运输工具或集装箱,运输工具负责人须向换装地海关申请办理换装手续。 换装作业应在海关指定或认可的仓库或场所进行;危险化学品及危险货物须在具备安全作业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地点进行换装。 第十三条 对具有全程提运单的过境货物,在境内需换装运输工具或集装箱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可一次性向进境地海关和换装地海关申请办理过境运输及换装手续。 第十四条 海关根据需要可派员押运过境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查验过境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到场协助。 第十六条 除不可抗力外,过境货物在境内发生灭失或短少的,运输工具负责人须向进境地海关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第十七条 过境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视为进口货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过境货物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六个月内运输出境;特殊情况经进境地海关同意可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超过上述期限三个月仍未出境的,由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过境货物不列入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由海关实施单项统计。 第二十条 过境货物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海关可予以警告或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海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1992年9月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38号)及其后续修改版本同时废止。 规章文本下载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597408/20220927152419803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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