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RCEP将于6月2日起对菲律宾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自2023年6月2日起,《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正式对菲律宾生效实施。
菲律宾成为RCEP生效的又一重要成员,在《办法》规定的成员方中新增菲律宾,同时增加《出口至菲律宾特别货物清单》作为附件。本公告自2023年6月2日起施行。
此外,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RCEP相关规定,自2023年6月2日起,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RCEP东盟成员国适用的协定税率。2023年具体税率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中“东盟R”栏。
RCEP对菲律宾生效后,标志着全部15个成员国均已完成生效程序,并相互实施关税减让,协定进入全面实施新阶段。
附件:出口至菲律宾特别货物清单.doc
海关总署
2023年5月24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3年5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