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
促进边境经济发展 加强海关监管
为促进边境地区居民互市贸易健康发展,繁荣边境经济,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边民互市贸易是指我国陆路边境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集市上,边境居民在规定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开展边民互市贸易须满足以下条件:
- 互市地点应设在陆路或界河边境线附近;
- 由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 互市区域应有明确界线;
- 海关监管设施需符合海关要求。
我国边境居民及对方国家边民可进入互市区域从事贸易。境内企业如在互市区设摊经营,按边境贸易相关规定管理。
边境居民携带物品进出互市区或通过边境口岸时,须向海关如实申报品种、数量和金额,并接受监管检查。
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不在不予免税清单内),每人每日价值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出部分按规定征税。
禁止携带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境的物品。限制进出口及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对具备封闭条件且与境外连接的互市场所,对方居民进境携带物品须向驻区海关申报并接受监管。
未设海关机构的地区,省级政府可商直属海关委托地方部门代管,地方政府应加强管理,制定实施细则并经海关同意后实施,海关会同当地政府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各级海关应强化互市贸易监管,严厉打击利用互市渠道走私违法行为。违反《海关法》或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处理。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