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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0号) 报关宝典
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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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联网监管办法

规范加工贸易企业管理,明确联网监管要求

为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联网监管,指企业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计算机网络向海关报送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海关据此进行数据核对、核算,并结合实物核查的监管方式。

申请联网监管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加工贸易经营资格;在海关注册登记;属于生产型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内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企业可向主管海关申请联网监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海关将予以实施。

企业在报送数据前,应完成联网监管身份认证。需向主管海关报备进口料件、出口成品清单及商品编号,必要时提供商品归类相关资料。

主管海关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企业内部料号级商品与电子底账项号级商品进行归并或拆分,建立对应关系。

企业在料件进口、成品出口前,须办理备案或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单耗备案与变更。

海关根据企业报送数据建立电子底账,实施电子底账管理,包括电子账册和电子手册两种形式:

  • 电子账册:以企业为单元设立,仅设一个账册。海关按核销周期进行核销管理。
  • 电子手册:以加工贸易合同为单元设立,每份合同对应一个手册。海关根据合同期限确定核销日期,实行定期核销。

企业应如实报送加工贸易货物的物流、库存、生产管理等动态数据,满足海关监管需求。

外发加工实行备案制,企业在开展外发加工前,须将承接企业、货物名称及周转数量向主管海关备案。

海关可通过数据核对、下厂核查等方式实施监管,下厂核查包括专项核查和盘点核查。

经批准,企业可按月集中办理内销补税手续,内销后应在当月完成补税申报。

内销需缴纳缓税利息,起始日按以下规则确定:

  • 电子手册管理:以内销料件或成品对应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日为准;
  • 电子账册管理:以最近一次核销日为准;无核销记录的,以首批料件进口日为准。

终止日为海关签发税款缴款书之日。

企业应在海关核销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完成报核。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批准可延期,延长期不超过60日。

企业实施盘点前应通知海关,海关可结合盘点开展核查核销,将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与实际库存对比处理:

  1. 实际库存多于账面的,按实际库存调整电子底账余额;
  2. 实际库存少于账面且有正当理由的,短缺部分应申请内销处理;
  3. 实际库存少于账面且无法说明理由的,除责令内销外,海关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要求企业提供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1. 企业管理类别下调;
  2. 未如实报送数据;
  3. 拒不提供账册、单证或数据;
  4. 未按时报核;
  5. 账册设置不规范、管理混乱或账目不清。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或违规行为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术语解释:

  • 电子底账:海关为联网企业建立的电子数据库,用于记录加工贸易备案、进出口、核销等信息。
  • 专项核查:海关针对特定项目对企业实施的核查。
  • 盘点核查:海关在企业盘点时对部分保税货物进行实物与数据核对的监管方式。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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