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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号丨低硫船用燃料油纳入出口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号丨低硫船用燃料油纳入出口许可证管理 报关宝典
2020-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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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调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低硫燃料油纳入出口许可管理,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商务部、海关总署决定对《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0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5-7号燃料油(海关商品编码2710192210)纳入出口许可证管理范围。

二、出口上述货物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须凭配额证明文件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采用无纸化作业方式的,按商务部、海关总署2019年第64号公告规定执行。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商务部、海关总署2019年第66号公告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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