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原产地预确定申请指南
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及流程详解
一、适用范围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及其他与进口货物直接相关的当事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向海关申请对拟进口货物进行原产地预确定。原产地预确定是指在货物实际进口前,由申请人书面申请,货物进口地直属海关对其原产地预先作出认定的行政服务。
二、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可在货物实际进口前3个月内,向申报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已就同一厂商、相同材料生产的同一型号产品申请过原产地行政裁定的,不得重复申请原产地预确定。
三、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进出口货物原产地预确定申请书》,并提供以下信息:
- 申请人基本信息(企业名称、地址等);
- 申请目的,明确是否适用于优惠贸易及具体协定名称;
- 商品描述(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等),必要时需提供样品、说明书或成分说明;
- 进口合同、意向书、报价单或发票等商业文件;
- 所用原材料的商品名称、规格、税则号列、价格及原产地情况;
- 生产企业名称、加工地点、制造工序、工艺流程和增值情况;
- 出口国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或生产商/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证明;
- 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必要时应附详细说明材料,所有资料须与申请书一并归档备查。
四、申请受理
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需补正材料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逾期未补正视为自动撤回。不予受理的,海关应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在决定作出前可书面申请撤回。
五、预确定决定
海关自受理之日起150个自然日内,依据相关原产地规则作出预确定决定,并制发《进口货物原产地预确定决定书》。决定书统一编号,加盖“原产地预确定专用章”,一式两份,申请人与海关各执一份。
六、预确定决定的效力
《预确定决定书》自发布之日起3年内有效,在作出决定的直属海关关区内对申请人或指定进口人所进口的相符货物适用。实际进口时,若货物与预确定内容一致且原产地标准未变,海关不再重新认定原产地;如不一致,则按现行规定重新审核。
七、预确定决定与原产地证书的关系
已取得预确定决定的货物进口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凭《预确定决定书》申报。海关必要时可要求提交原产地证书或声明并予以审验。根据优惠贸易协定、反倾销、反补贴等规定必须提交原产地证明的,海关依该证明认定原产地。对真实性存疑的,将依法核查。
八、预确定决定的失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原产地预确定决定即时失效:
- 所依据的原产地规则、事实或条件发生变化;
- 司法程序审查后作出不同裁决;
- 因申请人提供资料不准确或不全面导致认定基础错误。
因原产地规则变化导致决定失效的,不影响此前已依据该决定实施的原产地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