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规范葡萄酒进口申报的公告
明确申报要求 加强酒标与发票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葡萄酒(税则号列22042100)进口申报,便利企业通关和海关监管,依据《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及相关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规范申报内容
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须严格按照《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填报。根据实际进口葡萄酒酒标:
- 在“商品名称”栏注明品名及中外文品牌,例如:“干红葡萄酒,十字木桐古堡CHATEAU CROIX MOUTON”;
- 在“规格型号”栏填写容器容积、年份、产区,如“瓶装750ML,2004年,波尔多产区”。酒标上标注等级(如AOC、VDQS、VIN DE PAYS等)的,也应一并填报。
二、补充提交资料
除现行规定所需单证外,还需提供:
- 完整清晰的进口葡萄酒正标、背标彩色照片或电子打印件(分辨率不低于300万像素);
- 原厂商发票。若通过境外贸易商进口无法提供原厂商发票的,须提交由该贸易商开具的商业发票,并注明生产厂商名称及原厂商发票编号。
三、违规处理措施
未能提交上述资料的,海关将依规处理;报关单申报内容与酒标不符的,按申报不实处理。
四、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0年3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