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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17年第66号关于规范一般贸易进口税则品目8703项下非中规车申报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2017年第66号关于规范一般贸易进口税则品目8703项下非中规车申报要求的公告 报关宝典
2020-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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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非中规车进口申报新规

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规范平行进口车辆申报流程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申报行为,降低通关制度性成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及海关总署2009年第49号公告,现就一般贸易进口税则品目8703项下非中规车申报规范公告如下:

一、非中规车定义
指针对中国大陆以外市场设计生产,通过平行进口等渠道进入中国大陆的车辆。

二、申报方式与要求
1. 实行无纸化申报,同一批次不同型号车辆须分项申报。
2. 企业申报时须同步提交“价格补充申报单”,作为报关单完整申报的必要组成部分。

三、价格补充申报单填报内容
- “买方”栏:填写实际买方;
- “卖方”栏:填写实际卖方;
- “签约日期”:填写买卖双方签订正式销售合同的日期;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栏:依次填报进口车辆年款、车型标准配置官网含税价格、所有选装配置及其对应官网含税价格,各项间以“/”分隔,不加空格。

四、报关单备注栏填报要求
- 主动补充申报的,填写“#已补充申报”;
- 若实际买方与收发货人(或消费使用单位)一致,标注“收发货人自营”或“消费使用单位自营”;不一致的,标注“非自营”。

五、需上传的随附单证
1. 原始合同、发票、箱单、付汇凭证等扫描件;
2. 供货商采购发票、出口报关单、往来函电,以及体现完整贸易链路及各环节利润、折扣比例的书面说明;
3. 签约当月车辆官网截图(美规车可用“车窗纸”扫描件替代);
4. 申报俄规、墨规车辆且出口商享受退税的,须提供退税证明;无法提供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并在申报之日起180日内向海关总署税收征管中心(上海)补交;
5. 中东规车辆须上传主要配置信息。

六、补充申报时限
未在申报时同步补充申报的,须在申报后2个工作日内向现场海关补报。逾期未补报的,海关将视情开展税收风险排查处置。

七、填报指引
报关单规格型号栏、补充申报单及随附单证的具体填报要求详见附件。其余栏目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具体填报指引

一、报关单规格型号栏
1. 销售目的国车版型:美国、欧洲(不含俄罗斯)、俄罗斯、加拿大、墨西哥、中东等地车辆分别填报“美规”“欧规”“俄规”“加规”“墨规”“中东规”;其他地区车辆填报“其他非中规车”。
2. 型号:应填报“原型车品牌+细分型号”,如宝马X5 xDrive35i、路虎揽胜HSE。

二、补充申报单
1. 实际卖方:转让车辆所有权及风险并收取价款的销售方;
2. 实际买方:取得车辆所有权、承担风险及付款义务的企业;
3. 签约日期:格式为“2017年10月24日”;
4. 年款:指车型年份,非生产年份,如2017年生产的2018款车应填“2018款”;
5. 车型:完整填写品牌、细分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用“/”分隔;
6. 选装配置:填写中文名、外文名和配置代码,如“全景天窗/Panorama/041CZ”;
7. 缺失项目应填“无”,前后保留“/”,如“/无官网价格/”“/无配置代码/”。

三、随附单证
1. 原始合同、发票须体现实际买卖双方;
2. 付汇凭证应包含定金、预付款及应税佣金;
3. 官网截图需显示基础价格、选配项及费用;无官网价格的可免提供。

海关总署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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