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转关运输新规 2018年起施行
明确多式联运、固体废物、特殊货物等转关条件,进一步优化通关一体化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准入要求及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简化企业办事流程,降低制度性成本,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规范转关运输业务,并公告如下:
一、多式联运货物
对需在境内换装运输工具的进出口货物,以及具备全程提(运)单的多式联运货物,收发货人可向海关申请办理多式联运手续,按联程转关模式操作。
二、进口固体废物转关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进口固体废物,经海关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关:
- 仅限水水联运模式进境的废纸、废金属;
- 进境地为指定进口固体废物口岸;
- 指运地已配备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
- 进口废金属目的地须为通过环保等部门验收、实现海关驻点监管的“圈区管理”园区;
- 园区内进口废金属仅限园区企业加工利用。
三、不宜在口岸查验的特殊货物
因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或特殊原因不宜在口岸查验的货物,在满足下列条件并经主管地海关批准后,可按提前报关方式办理转关:
- 收发货人为高级认证企业;
- 转关运输企业近一年无走私违法记录;
- 启运地/指运地与实际进出境地不在同一直属关区;
- 实际进境地已安装非侵入式查验设备。进口货物须直接运抵收货人所在地,出口货物须从发货人所在地启运。
四、允许按规定办理转关的特定货物
邮件、快件、暂时进出口货物(含ATA单证册项下货物)、过境货物、中欧班列载运货物、市场采购出口货物、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免税品及外交、常驻机构和人员公自用物品,可依照现行规定申请转关。
五、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海关不再接受转关申报。
六、执行效力与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10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