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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5号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5号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 报关宝典
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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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加强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

自4月1日起,出口五类医疗物资须提供注册证书声明,海关凭证验放

当前,全球疫情呈加速扩散蔓延态势。在做好国内疫情防控的同时,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是深化国际抗疫合作、共同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危机的重要举措。为支持全球抗击疫情,保障出口医疗物资质量安全,规范出口秩序,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通知,自2020年4月1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等五类医疗物资实施出口质量监管。


相关出口企业在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所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且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海关将依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进行验放。


企业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确保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符合相关标准,积极支持国际社会共同抗击疫情。上述监管措施将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动态调整。


附件:

1.出口医疗物资声明模板.doc

2.我国相关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信息(国家药监局网站www.nmpa.gov.cn动态更新).xlsx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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