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发布修订版办法,强化进口商品安全监管
(2001年1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1年12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号发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署令238号修改 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验证管理,确保进口商品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实行进口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民用商品(以下简称“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的入境验证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入境验证是指:对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在通关入境时,由海关核查其是否取得必要的证明文件,抽取部分批次进行标志查验,并按相关技术要求实施检测。
第四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的入境验证工作;主管海关负责辖区内相关商品的入境验证。
第五条 海关总署根据需要制定、调整并公布《入境验证商品目录》。列入目录的进口商品,由主管海关实施入境验证。
第六条 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报检时,应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并配合海关完成入境验证。
第七条 海关受理报检时,须审查进口质量许可等必要证明文件。
第八条 属于法定检验检疫范围的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海关应按规定实施检验检疫,并核查产品标志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第九条 对于非法定检验检疫的商品,主管海关可根据需要开展抽查检测,具体范围和程序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十条 经检验发现标志不符或检测不合格的进口商品,海关将依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