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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3号) 报关宝典
20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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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该制度已修订,此文作废,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2月8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署长 牟新生

2005年12月30日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规范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撤销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修改、撤销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电子数据和纸质文件不得修改或撤销;确有正当理由并经海关审核批准的,可予以修改或撤销,且修改后纸质与电子报关单内容应一致。

第四条 直属海关负责本关区报关单修改与撤销的管理工作;经授权的隶属海关及办事处可办理相关业务。

第五条 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因下列正当理由,可向原申报海关申请修改或撤销报关单:

(一)报关人员操作或书写失误导致申报内容错误,且无走私违规嫌疑;

(二)出口货物放行后,因装运、配载原因造成退关或变更运输工具;

(三)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损毁等导致实际货物与申报不符;

(四)采用暂定价格成交,结算时需根据商检结果或国际市场价格调整申报内容;

(五)因计算机或网络系统故障导致电子申报错误;

(六)其他经海关核准的特殊情况。

第六条 已布控、查验或涉案的报关单,在办结前不得修改或撤销。

第七条 申请修改或撤销报关单,应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并提供以下单证: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等证明实际进出口情况的文件;

(二)外汇管理、税务、检验检疫、银行等部门出具的相关凭证;

(三)应税货物的海关缴款书、用于收付汇及出口退税的报关单证明联等海关出具文件。

第八条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申请,海关按第九至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审查:

(一)进口货物放行后或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提出;

(二)修改或撤销内容涉及商品编号、名称规格、币制、单价、总价、原产国、最终目的国、贸易方式、成交方式之一。

第九条 对需审查的申请,海关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材料齐全的,制发《受理决定书》;可当场决定的,直接制发准予或不予修改/撤销决定书;

(二)材料存在可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当场更正;

(三)材料不全或形式不符的,制发《告知书》,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四)申请人非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制发《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条 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在2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

第十一条 经审查准予修改或撤销的,制发《准予修改/撤销决定书》并完成操作;不予修改或撤销的,制发《不予修改/撤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不属于第八条规定情形的申请,由海关直接决定是否修改或撤销,并在申请表上批注。同意的应及时操作,不同意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海关发现报关单需修改或撤销但未收到申请的,应通知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人须填写《确认书》进行确认,确认后海关完成修改或撤销操作。

第十四条 因报关单修改或撤销需变更或补办进出口许可证件的,申请人应向海关提交相应证件。

第十五条 进出境备案清单的修改、撤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或违规的,依照《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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