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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9号) 报关宝典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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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已修订,仅供参考)

规范报关行为,提升通关效率,明确记分标准与考核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经海关总署2004年11月16日署务会审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署长牟新生于2004年11月30日签署发布。

第一条 为维护报关秩序,提高报关质量,规范报关员行为,保障通关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报关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登记、持有报关员证件的人员。

第三条 海关对存在报关单填制不规范、报关行为不规范,或违反监管规定及有走私行为但未被暂停执业、取消从业资格的报关员实施记分考核。

第四条 记分考核遵循责任明确原则,差错及责任界定不清的不予记分。

第五条 海关企业管理部门负责记分考核的指导、监督与协调;通关现场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具体记分执行;记分行政行为以各级海关名义作出。

第六条 记分根据报关差错程度和性质,设1分、2分、5分、10分、20分、30分六个等级。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1分:

(一)电子报关单项目填写不规范,被海关退回更正的;

(二)在放行前因报关员原因申报差错,经同意修改且未影响贸易管制、税费征收及统计的;

(三)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未按规定加盖报关专用章或用章不规范的;

(四)未按规定签名盖章或由他人代签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2分:

(一)在放行前因填单不规范申请撤销申报,经同意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海关要求解释、补充材料或提供样品,报关员拒不配合导致退单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5分:

(一)接到“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后10日内无正当理由未递交纸质单证,导致报关单被撤销的;

(二)放行后因填单不规范申请修改或撤销报关单(出口换舱单除外),经同意且不属违法违规的;

(三)放行后币值或价格填报与实际不符,差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数量差值四位数以内,经确认非伪报但影响统计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10分:

(一)出借、借用或涂改报关员证件的;

(二)放行后因填单不规范,币值或价格差额超100万元人民币;数量差值四位数以上的,经确认非伪报。

第十一条 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但未被暂停执业或取消资格的,记20分。

第十二条 因走私行为被行政处罚但未被暂停执业或取消资格的,记30分。

第十三条 因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被暂停执业或取消资格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处理。

第十四条 记分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注册不满一年的按一个周期计算。周期结束时累计未达30分的,记分清零;变更单位或注销注册的,记分不自动清除。

第十五条 同一报关行为不同环节或多报关行为需多次记分的,应分别计算并累加。同一环节多个填制不规范项视为一次记分,不重复累加。

第十六条 因行政处罚需记分的,在处罚决定生效后执行记分。

第十七条 海关应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告知记分原因及分值,并公布查询方式。报关员应主动查询本人记分情况。

第十八条 报关员对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单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海关提交书面申辩;海关应在7日内答复,确有错误应及时更正。不服答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记分达30分的,海关中止其报关员证效力,停止接受其报关。须参加注册地海关组织的岗位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条 岗位考核由直属海关或其委托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海关应定期组织考核,两次考核间隔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二条 海关应提前通知需考核人员考核时间、地点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记分达30分的报关员须按时参加考核。拒不参加的,直属海关可将其姓名及单位对外公告。

第二十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海关法律法规、报关单填制规范及相关业务知识与技能。

第二十五条 考核合格的,可申请消除原记分;不合格者须继续参加下次考核。

第二十六条 记分项目详见《报关员记分对照表》,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定并发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报关员记分对照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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