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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32号关于进口美国马铃薯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32号关于进口美国马铃薯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报关宝典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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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允许进口美国加工用新鲜马铃薯

符合检疫要求的华盛顿州、俄勒冈州、爱达荷州马铃薯可输华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关于美国加工用新鲜马铃薯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美国加工用新鲜马铃薯进口。具体检验检疫要求如下: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美双方签署的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输华马铃薯为仅用于加工的新鲜马铃薯块茎(Solanum tuberosum),不得用于种植。

三、允许的产地

美国华盛顿州、俄勒冈州、爱达荷州。

四、批准的出口商和包装厂

出口商和包装厂须经美国农业部(USDA)考核并推荐,由中国海关总署(GACC)审核批准后在官网公布。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共23种,主要包括:马铃薯白线虫、马铃薯腐烂茎线虫、鳞球茎茎线虫、奇氏根结线虫、马铃薯斑纹片病菌、马铃薯银屑病菌、马铃薯环腐病菌、马铃薯A病毒、烟草环斑病毒、番茄斑萎病毒、马铃薯甲虫等。

六、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1. 使用经认证的种薯种植;

2. 种植地应连续两年未种植马铃薯;

3. 针对特定有害生物实施轮作、土壤取样检测、熏蒸处理、杀菌剂使用、诱捕监测等防控措施;

4. 收获时避免湿块茎,减少病害传播风险。

(二)出口商和包装厂管理

1. 建立从种植到加工的全程溯源体系,记录保存不少于3年;

2. 出口前须清洗或刷洗去除土壤;

3. 不得携带植物残体等外来杂质,包装材料需清洁、符合检疫要求;

4. 采用散装大提袋运输,每袋标注批号、品种、产地、收获与包装日期,并标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5. 运输过程须保持冷藏。

(三)出口前检疫

USDA授权人员按2%比例抽样检疫,重点检查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发现特定病虫害的批次或相关地块产品不得输华。

(四)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每批货物须随附USDA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须注明“本批货物符合中美马铃薯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在证书中注明出口商名称及种植地块批号。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1. 进口前须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允许从大连、天津、青岛、南京、上海、宁波、深圳、广州口岸进境,并在指定企业加工;

3. 海关核查植物检疫证书、许可证及出口商资质;

4. 检疫不合格处理:

  • 无有效证书或许可证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来自未经批准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
  • 携带土壤的,作退回或销毁;
  • 检出马铃薯白线虫的,暂停相关州输华资格;
  • 检出其他指定有害生物的,作退回、销毁或检疫处理;
  • 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依法处理。

八、回顾性审查

海关总署将根据疫情动态和口岸截获情况,开展风险评估,并与美方协商调整检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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