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希腊非洲猪瘟疫情输入防控公告
禁止从希腊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严防疫情传入我国
2020年2月6日,希腊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该国首次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发布相关防控措施: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希腊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希腊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退回或销毁。
三、进境运输工具上发现来自希腊的猪、野猪及其产品,须作封存处理,在我国停留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相关废弃物、泔水等须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丢弃。
四、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希腊猪类及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监督下销毁。
五、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由海关处理。
六、各海关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管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0年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