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进口符合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花生
海关总署发布输华花生检验检疫要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花生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花生进口。具体检验检疫要求如下: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及中乌双方签署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生产、加工、存放的花生。
三、生产设施要求
输华花生的生产、加工和存放企业须经中方审核认可并完成注册登记。
四、植物检疫要求
1. 花生应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并由乌方检疫合格;
2. 不得携带豌豆象、谷蛾、地中海粉螟、象鼻虫、拱殖嗜渣螨、黄曲霉菌等检疫性有害生物;
3. 不得带有活虫、土壤,不得混入杂草种子、植物残体及砂砾等杂质。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每批货物须随附乌方出具的官方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需注明:“该批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花生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六、食品安全要求
输华花生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标准。
七、包装要求
花生须使用干净、卫生、透气且全新的材料包装。每件包装上须清晰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英文字样,并标明品名、产地、生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号等英文信息。
八、运输工具要求
装运前应对运输工具进行彻底检查、消毒和杀虫处理,防止有害生物混入。
九、其他事项
已注册登记的企业名单及植物检疫证书样本可通过海关总署官网查询。
海关总署
2020年3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