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新冠疫情防控物资进出口申报新规
新增多项商品编码及申报要求,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便利企业申报、提升海关监管效率,进一步规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的进出口申报工作,服务疫情防控大局,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等防疫物资进出口申报事项的公告。
一、新增商品编码
1. 增列商品编码“3002.2000.11”,适用于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的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疫苗。
2. 增列商品编码“3002.2000.19”,适用于未配定剂量或未制成零售包装的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疫苗原液。
3. 增列商品编码“3002.1500.50”,适用于以免疫制品为基本特征、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的新冠检测试剂盒。
4. 增列商品编码“3822.0010.20”,适用于税目30.02以外的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检测试剂盒。
5. 增列商品编码“3822.0090.20”,适用于其他税目30.02以外的新冠检测试剂盒。
二、成交计量单位申报要求
1. 编码“3002.2000.11”按“支”申报,计量单位代码“012”。
2. 编码“3002.2000.19”按“升”申报,计量单位代码“095”。
3. 编码“3002.1500.50”、“3822.0010.20”、“3822.0090.20”统一按“人份”申报,计量单位代码“170”。
三、防护服商品编码适用范围说明
商品编码“6210.1030.10”(防护服)适用于由化学纤维织物(税则号列56.02、56.03)制成的各类具有防护隔离功能的服装,包括防护服、手术衣、隔离衣、罩衣等,无论是否医用、是否一次性、是否耐久,以及是否成套或连体式。
四、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