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公告
明确申报要求与检验标准,自2021年1月10日起实施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海关负责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申报要求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报关时,应填报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包装UN标记(散装除外),并提交以下材料:
- 《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 需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提供添加物名称、数量等说明;
- 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除外)、中文安全数据单样本。
二、出口危险化学品申报要求
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提供:
- 《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 《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及国际规章豁免包装除外);
- 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 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样本,外文需附中文翻译件;
- 需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提供实际添加情况说明。
三、企业责任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确保产品符合:
- 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适用);
- 相关国际公约、规则、条约等;
- 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法规、标准(出口适用);
- 海关总署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四、检验内容
海关检验包括:
- 主要成分、物理化学特性、危险类别是否符合规定;
- 包装是否张贴危险公示标签(进口须为中文)、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须为中文),标签与数据单内容是否合规。
五、包装检验
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包装,检验其型式、标记、类别、规格、单件重量及使用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对出口危险化学品包装,依据海运、空运、公路及铁路运输相关规定进行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并出具相应检验结果单。
六、特殊用途要求
作为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规。
七、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0日起施行,原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
1. 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doc
2. 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doc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