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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贝宁大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1号)

关于进口贝宁大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1号) 报关宝典
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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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允许进口符合要求的贝宁大豆

输华大豆须满足植物检疫要求,不得作种植用途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贝宁共和国农业、畜牧业和渔业部关于贝宁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贝宁大豆进口。现将进口贝宁大豆植物检疫要求公布如下。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贝宁共和国农业、畜牧业和渔业部关于贝宁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输华大豆(学名:Glycine max,英文名:Soybean),指产自贝宁、输往中国用于加工的大豆籽实,不作种植用途。

三、允许的产地

贝宁全境。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

输华大豆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南方菜豆花叶病毒 Southern bean mosaic virus

2.硬毛刺苞菊 Acanthospermum hispidum

3.双花蒺藜草 Cenchrus biflorus

4.飞机草 Eupatorium odoratum

5.假高粱 Sorghum halepense

6.独脚金 Striga asiatica

7.糙独脚金 Striga aspera

8.弯叶独脚金 Striga hermonthica

9.豇豆独脚金 Striga gesnerioides

10.四纹豆象 Callosobruchus maculatus

11.大谷蠹 Prostephanus truncatus

五、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贝宁主管部门应在大豆生长期采用国际认可方法对南方菜豆花叶病毒等开展监测,并建立有害生物综合防治体系,相关记录应应中方要求提供。

(二)注册登记要求:贝方应对出口及仓储企业实施考核,并向中方提交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含名称、地址、注册号)。经中方审核合格后予以注册登记,名单可在中国海关官网查询。

(三)加工储运要求:贝方应监督企业在收获、加工、储存、运输过程中采取过筛清杂、防虫等措施。

(四)产品要求:输华大豆须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法规,不得携带上述检疫性有害生物、活虫、土壤、植株残体,不得混入其他谷物或杂质,须以密闭集装箱运输。

(五)出口前检疫和证书要求:出口前贝方须实施植物检疫,对符合要求的货物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soybean from Benin to China between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Livestock and Fisheries of the Republic of Benin, and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 同时注明仓储企业名称或代码。发现活虫的,须进行熏蒸处理并注明指标。植物检疫证书样本须提前提交中方备案。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检疫审批:进口商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取得中方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大豆须在指定监管场所检验检疫,并在指定加工厂加工。

(二)证单核查:核查是否持有有效《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及监管:依据相关法规及本要求对进境大豆实施检验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进口大豆须在海关监管下装卸、运输、储存和加工,未经加工不得进入流通市场,严禁作种用。

(四)不符合情况处理:

1.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非注册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检出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经有效除害处理后准予进境,无法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检出其他活体有害生物,按中国法律法规处理;

5.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依法处理。

如违规严重,中方将暂停相关企业、产区乃至全国范围的大豆进口,直至确认整改到位。

七、回顾性审查

大豆贸易启动两年后,中方将根据贝宁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及入境口岸截获情况,对本议定书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性审查。

海关总署
201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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