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
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提升自贸协定项下货物通关便利化水平
为进一步便利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货物的合规通关,自2019年11月1日起,“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该系统将实时传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由新加坡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流动证明电子数据,以及经新加坡中转的未再加工证明电子数据。
一、进口申报要求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享受相关协定税率时,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和2017年第67号规定,在填制进口报关单时:
- “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
- “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1〉原产地证书编号”或“〈02〉原产地证书编号”;
- 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报报关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商品项的对应关系。
无需另行填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上传原产地文件。
若系统提示无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
- 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可使用“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补录相关信息并上传文件;
- 自2020年5月1日起,须按现行规定办理税款担保手续。
持有经新加坡中转的未再加工证明的,可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未再加工证明”字样及编号(如:未再加工证明CNM20190900001)。
二、出口申报要求
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制出口报关单时,应在“随附单证代码栏”填“Y”,“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1〉原产地证书编号”或“〈02〉原产地证书编号”,并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报商品项对应关系。
如出现以下情形,出口人应向海关申请修改报关单,补充原产地信息:
- 系统中无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
- 出口时未按规定填报原产地信息;
- 出口后因原产地证书信息变更需修改报关单。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0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