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政策实施办法发布
海关总署出台试行办法,明确企业进口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三税细则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海关总署制定并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办法》,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或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商品范围按《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清单》执行,并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动态调整。
享受政策的企业名单由海南省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市场监管、海事、民航等部门会同财政、税务、海关单位确定,并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传输至海口海关。企业首次申报前需完成海关注册登记,并在“海南零关税进口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平台”完善账户信息。
申报进口时,报关单“申报地海关”应填报海口海关下设隶属海关或业务现场(不含三沙海关);征免性质填报“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代码:492),若自愿缴纳进口环节税则填报“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缴纳进口环节税)”(代码:494);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租赁不满1年”(1500)或“租赁贸易”(1523);征减免税方式为“随征免性质”(5);消费使用单位须填报企业名称。
“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仅限企业营运自用,接受海关监管。监管年限为:船舶(含游艇)、航空器8年,车辆6年,自货物放行之日起计算,届满后自动解除监管。
企业须于每年6月30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上一年度使用情况报告。监管期内如需转让,须经主管海关批准;转让给不符合条件主体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补税完税价格按已进口时间与监管年限比例折旧计算:
补税的完税价格=原进口完税价格×[1-已进口时间/(监管年限×12)]
已进口时间按月计,超过15日按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不计。补税并办结手续后解除监管。
监管期内办理境内金融机构贷款抵押的,须事先申请并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办理抵押。退运出境或出口的,经海关同意后办结手续,自退运或出口之日起解除监管,不予补征税款。
主管海关应在受理转让、抵押等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海关依法对企业开展稽查核查。若企业违规或将设备移作他用,须补缴税款,补税完税价格按实际违规天数与监管年限比例折算:
补税的完税价格=原进口完税价格×[需要补缴税款的时间/(监管年限×365)]
违规时间按日计算,每日使用无论是否满8小时均按1日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或违规行为的,依照《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