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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阿根廷豆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6号)

关于进口阿根廷豆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6号) 报关宝典
2021-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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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允许符合要求的阿根廷豆粕进口

进口需满足检验检疫要求,获准企业名单可官网查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根廷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关于阿根廷豆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阿根廷豆粕进口。具体检验检疫要求如下: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阿双方签署的豆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商品名称
阿根廷豆粕(Soybean meal),指在阿根廷境内种植的大豆经压榨、浸出等工艺制油后的副产品。

三、出口及仓储企业注册要求
输华豆粕生产企业须经阿根廷农牧渔业部下属国家农业食品质量卫生局(SENASA)考核批准,并由SENASA向中国海关总署推荐。经中国海关总署实地检查或文件审查后,获得注册登记的企业方可对华出口。获准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官网查询。

四、禁止携带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输华阿根廷豆粕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 大豆猝死综合症病菌(Fusarium solani f.sp.glycines);
2. 大豆茎褐腐病菌(Phialophora gregata);
3. 大豆疫病病菌(Phytophthora sojae);
4. 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
5. 黑高粱(Sorghum almum Parodi);
6. 豚草(Ambrosia artemisiifolia);
7. 刺蒺藜草(Cenchrus echinatus);
8. 疏花蒺藜草(Cenchrus pauciflorus);
9. 田旋花(Convolvulus arvensis);
10. 锯齿大戟(Euphorbia dentata)。

五、生产与出口要求
(一)包装、储藏及运输
1.可采用散装或包装形式运输,运输过程应防止撒漏;
2.集装箱或船舶舱内至少有一个标识,注明加工厂名称、注册号及“阿根廷豆粕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英文字样;产品标签须符合中国《饲料标签》(GB 10648)标准。

(二)离境前检疫与证书要求
1.SENASA应在出口前对豆粕实施检疫,确保不携带第四条所列有害生物、其他活体有害生物、植物种子、动物粪便、尸体、禽羽、土壤及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并符合中国饲料安全卫生标准;
2.每批货物须随附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的植物检疫证书,注明加工厂信息、运输工具编号等;如经除害处理,须注明处理方式及指标;
3.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须载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soybean meal from the Republic of Argentine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4.SENASA应向中国海关总署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备案。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书核查:查验是否持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及植物检疫证书是否与备案样本一致;
(二)货物检查:依据相关法规及本要求第四、第五条进行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入境。

七、不符合情况处理
(一)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发现活体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体有害生物,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检出土壤或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发现动物粪便、尸体、禽羽、植物种子或不符合中国饲料安全卫生标准的,按法规作无害化、退回或销毁处理;
(五)混有其他国家大豆加工的豆粕,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六)标签不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2项要求的,作补正、退回或销毁处理。

发现上述违规情形,中国海关总署将通报SENASA,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企业乃至暂停阿根廷豆粕输华的措施。

海关总署
201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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