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中国—东盟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及其附件将于2019年8月20日正式生效。为准确确定中国—东盟框架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进一步促进双边经贸合作,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自2019年8月20日起施行。
自2019年8月20日起,海关可接受东盟成员国签发的符合本公告附件2所列格式的原产地证书。同时,在2019年8月31日(含)前签发的、符合海关总署令第199号附件1格式的原产地证书仍予认可。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doc
海关总署
2019年8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