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熟制禽肉获准对美出口:企业注册及检验检疫要求详解
海关总署发布输美自产原料熟制禽肉产品监管要求
2019年11月8日,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对美国出口的在中国屠宰的禽肉产品》最终规则,允许中国以自产原料加工的熟制禽肉对美出口。该规则于2019年12月8日正式生效。
为保障中国输美熟制禽肉贸易顺利开展,现将相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生产企业责任与合规要求
输美熟制禽肉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组织生产,并确保出口产品符合美国标准。企业须持续满足美国相关法规要求,接受美方官方检查。主要依据包括:
- 中国法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
- 美国法规:《禽产品检验法规》(9CFR 381)、《即食产品中单增李斯特氏菌控制》(9CFR 430.4)、《HACCP管理体系》(9CFR 417)、《兽药残留限量》(21CFR 556)等。
二、企业注册程序
已在海关备案的企业可直接向主管海关申请对美推荐注册;未备案企业须先完成备案后再提交注册申请。注册范围涵盖熟制禽肉加工企业、储存冷库及提供原料的屠宰厂。企业获得美国农业部注册后方可开展出口。
三、允许出口产品范围
仅限冷藏或冷冻的完全熟制鸡肉、鸭肉产品。原料需达到“即烹家禽”(RTC)标准,成品须符合“即食禽肉产品”(RTE)标准:
- 即烹家禽(RTC):经屠宰处理,去除头、爪、内脏等,无需进一步清理即可烹饪的整禽或分割部位;
- 即食禽肉(RTE):经充分热处理(如蒸煮、油炸),可直接食用或简单加热后食用的产品。
四、屠宰环节要求
企业屠宰、卫生控制及HACCP体系须符合美国联邦法规9CFR 381、416、417等相关规定,重点包括:
- 养殖来源:供宰禽只来自海关备案养殖场,养殖过程禁用美国明令禁止的兽药;
- 设施配置:配备官方兽医办公室、检验台、照明设备、急停按钮等,满足9CFR 381.36要求;
- 检验实施:宰前宰后检验由官方兽医执行,企业配备辅助人员配合;
- 检验系统选择:可采用传统型(TI)、改进型(SIS)、新型快速(NELS)或新型家禽检验系统(NPIS),并设定相应生产链速;
- 过程控制:实施胴体分拣、返工整理、粪便零污染控制、及时冷却等程序,防止微生物污染;
- 验证监测:在预冷前后抽样验证是否符合RTC标准,并开展屠宰过程微生物监测。
五、熟制加工要求
加工体系须符合9CFR 381、416、417、430等规定,关键要求如下:
- 原料来源:必须来自获美国农业部注册的屠宰企业;
- 设施合规:生产车间布局和设备符合9CFR 416要求;
- 热处理标准:产品中心温度至少达到74℃(165°F),或实现沙门氏菌7 Log10灭活效果;
- 微生物控制:在HACCP或SSOP中识别并控制产气荚膜梭菌、肉毒梭菌及单增李斯特氏菌风险;
- 装运前审核:建立CCP点记录审核机制,确保关键控制有效执行。
六、包装与标签要求
包装应能有效保护食品在储运过程中的安全与品质。出口产品须贴标,标签内容须符合美国9CFR 381-N、381.412等规定,使用英文标注:
- 产品名称、成分清单、添加剂信息;
- 净重、生产商注册号、生产/包装日期;
- 经销商标识、食品声明等。
含特殊声明的标签须事先提交美国FSIS审批,获临时批准后方可使用。
七、证书要求
每批出口产品须随附由当地海关出具的官方兽医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美国法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