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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走私废物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16号)

关于敦促走私废物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16号) 报关宝典
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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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利用许可证走私进口固体废物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联合发布,限期内投案可依法从宽处理

为依法惩治走私废物违法犯罪行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予曾利用许可证走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但已停止违法行为的人员改过自新机会,提升打击走私犯罪的整体成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特发布如下公告:

一、本公告所称“利用许可证走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是指不具备相应环评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他人许可证非法进口此类废物,以及持证企业与他人共谋,将本单位许可证交由无资质方用于走私进口的行为。

二、凡实施上述行为的涉案单位或人员,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前向海关缉私部门、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积极挽回国家经济损失、主动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的,可进一步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免除处罚。除情节特别严重外,对自首人员一般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

三、在境外的涉案人员,通过委托他人代为表达投案意愿,或以书信、电报、电话、邮件等方式提出投案请求,并随后回国接受办案机关处理的,视为自动投案。

四、鼓励涉案人员亲友积极劝导其尽快投案。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亲友主动报案后送其投案,且如实供述罪行的,认定为自首。

五、涉案人员有揭发他人犯罪并查证属实、提供重要线索协助侦破其他案件,或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等立功表现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六、涉案单位和人员应认清形势,珍惜政策窗口期,及时投案自首。对在公告期限内拒不投案、继续从事走私活动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窝藏、包庇、资助涉案人员,帮助毁灭或伪造证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走私违法犯罪线索,动员、规劝涉案人员投案。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将按规定给予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人身安全和个人信息。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海关总署

2019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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