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推广进境保税油检验监管制度
自2019年12月31日起在全国实施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五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19〕38号)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将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进境保税油检验监管制度”推广至全国,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用于复出口或国际航行船舶直供的保税油,免于品质检验,实行账册管理;对用于转进口的保税油,依法实施品质检验。
二、转进口保税油在入区环节不实施检验,出区时实施检验。海关可根据企业申请开展预检验;对批次频繁、品质稳定的商品,可降低检验频次,提升通关效率。
三、进境并进入特殊区域仓储的保税油,须在卸货口岸完成安全、卫生、环保项目检验。
四、对高级认证企业进口保税油,适用“集中检验、分批放行”、实验室快速检验及优先通关等便利措施。
五、本公告所称“保税油”包括保税原油及成品油(税则号列27.09和27.10项下商品)。
公告自2019年12月3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