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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号)

关于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号) 报关宝典
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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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发布

明确各类监管场所建设标准,强化海关监管效能

(有效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2号)相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并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2号)同时废止。

一、适用范围与分类

本规范适用于以水路、公路、航空、铁路运输及快递方式办理货物进出境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以及旅客通关、邮检、进境动物隔离检疫等集中作业场地。按功能划分为:

  • 监管作业场所:包括水路、公路、航空、铁路运输类及快递类。
  • 集中作业场地:包括旅客通关作业场地、邮检作业场地、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等。

场所内功能区主要包括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查验作业区和检疫处理区,须满足对应类型场所及功能区的双重设置要求。

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或一般出口业务应参照快递类监管场所或邮检作业场地标准设置。

二、通用设置要求

  1. 封闭管理:应设高度不低于2.5米的隔离围网(墙),建立通道出入卡口,并配置与海关联网的卡口控制系统。
  2. 场地条件:地面平整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环境,具备防鼠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病媒生物综合管理技术规范环境治理鼠类》(GB/T31712);配备储存、装卸、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或场地,并设置明显标识。
  3. 查验与处置能力:设置满足查验需求的场地,配备查验设备及专业人员;提供暂不予放行货物、禁止进境物、贵重物品等专用存放区域。
  4. 检疫处理:根据需要设立检疫处理区,用于进出境货物、集装箱的检疫及卫生处理。
  5. 技术用房:配备采样室、样品室、初筛鉴定室、更衣室、工具室及海关办公、备勤场所,满足感官检验、标本留存、药品器械存储等作业需求。
  6. 信息化系统:配备与海关联网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货物进场、出场、存储状态等数据的电子化传输;企业自用系统需向海关开放相关功能权限;建立符合网络安全要求的机房或机柜,覆盖无线网络,支持运输工具检查、货物查验及巡查工作。
  7. 监控系统:建立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视频监控体系,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

多个监管场所设在同一区域的,可共用隔离围网和卡口,但各场所间须设有隔离设施及区分标识。同一口岸内的场所可根据实际共用技术用房。

三、分类设置要点

1. 水路、公路、铁路、航空运输类

  • 均需具备独立封闭区域、查验场地、暂存仓库、病媒防控措施及信息化管理系统。
  • 预留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辐射探测设备安装场地,相关设备须与海关联网。
  • 航空类场所还需配置非侵入式检查、自动分拣设备,实现报关单与机检图像同屏比对。
  • 铁路类因轨道无法全封闭的,应加装监控设施保障监管。

2. 快递类监管场所

  • 须配备自动传输分拣系统和图像采集分析设备,实现快件报关单与机检图像同屏对比。
  • 放行区与未放行区须物理隔离。

3. 旅客通关作业场地

  • 划分为现场作业区和现场办公区。
  • 现场作业区含卫生检疫区(红外测温、医学巡查、排查处置)、行李物品监管区(申报、查验、处置)。
  • 设置“红绿通道”或“申报/无申报通道”,配备查验台、智能识别设备、执法调查室、毒品检测室、宠物检疫室、暂存冷库等功能用房。
  • 航空口岸应设先期机检区、中转区、过境区,并配备远程审图系统和五级安检系统。

4. 邮检作业场地

  • 划分为申报区、查验区、处置区,区域间物理隔离,标识清晰。
  • 配备自动分拣、图像采集设备,实现申报信息与机检图像联动。
  • 不得存放非进出境邮件;进口与出口处理区分开;未结关邮件按状态分区存放。
  • 配套设置集中审图室、毒品检测室、检疫处理区、侵权邮件仓库等功能用房。

5.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

  • 远离养殖场、屠宰场、居民区及交通干道。
  • 实行封闭管理,设消毒池(垫)、防逃逸装置,隔离区与生活区严格分离。
  • 配备死亡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污水粪便集中消毒场所。
  • 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配备兽医技术人员。
  • 专用要求:
    • 水生动物:独立水源,水质达标;设养殖区、患病观察区、饲料药物储存区等。
    • 日本锦鲤:增设专用养殖区用于病毒监测。
    • 大中动物:猪场符合SN/T 2032,牛羊场符合SN/T 4233。
    • 实验动物:实验猴场符合SN/T 4805,其他符合GB 14925。
    • 宠物及演艺动物:犬猫隔离场符合SN/T 4883,配备捕捉固定设施。

四、例外情形

从事保税货物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活动的场所不适用本规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范不影响其他部门依法履职。

附件: 1.海关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设置规范.doc 2.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查验作业区设置规范.doc 3.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检疫处理区设置规范.doc 4.卫生检疫现场监测作业区场地及业务用台、人员查验通道设置规范.doc 5.卫生检疫现场排查处置作业区专业用房设置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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