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进口苏丹脱壳花生检验检疫要求
符合议定书规定的苏丹脱壳花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可输华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苏丹共和国农林业部关于苏丹脱壳花生输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海关总署制定《进口苏丹脱壳花生检验检疫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要求的苏丹脱壳花生进口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三)中苏双方签署的《关于苏丹脱壳花生输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的产品
指产自苏丹并在当地完成加工、储藏的脱壳花生。
三、企业要求
输华脱壳花生的储藏、加工企业须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由苏丹主管部门注册推荐,并经海关总署审核认可后注册登记。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官网查询。
四、植物检疫要求
(一)产品不得携带土壤,不得故意添加或混入其他杂质;
(二)不得带有活虫及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花生豆象、谷斑皮蠹、香蕉穿孔线虫、花生丛簇病毒、黑蒴、天鹅绒马唐、小列当、亚麻列当;
(三)须实施磷化氢熏蒸处理:温度18℃—23℃,使用57%磷化铝6g/m³或有效成分磷化氢2g/m³,持续168小时(期间浓度不低于200ppm),熏蒸后通风不少于12小时或降至0.1ppm以下,食用前需间隔至少45天。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每批货物须随附苏丹官方出具的英文植物检疫证书,注明“该批货物符合苏丹输华花生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要求,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六、食品安全要求
产品应符合中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标准。
七、包装及运输要求
(一)出口前须经脱壳、过筛、人工挑选等工序,确保无花生壳、杂草、土壤等杂质;
(二)包装上须标注可识别的花生品种、产地、仓储及加工企业名称或注册号等英文信息。
海关总署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