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正式允许符合检疫要求的印度辣椒粕进口
海关总署发布进口印度辣椒粕检验检疫要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印度共和国商业与工业部出口检验委员会关于印度辣椒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议定书》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印度辣椒粕进口。现将《进口印度辣椒粕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印度辣椒粕检验检疫要求.docx
海关总署
2019年7月29日
进口印度辣椒粕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印双方签署的《关于印度辣椒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输华辣椒粕(Chilli spent)指在印度生产的辣椒果皮经溶剂萃取提取辣椒红素和辣椒素后的副产品,不得含有辣椒枝、叶等其他植物组织回填物。
三、加工厂注册要求
输华辣椒粕生产企业须经印度商业与工业部出口检验委员会(EIC)考核并推荐,由海关总署(GACC)审查或检查后予以注册登记。获准注册企业名单可通过GACC官网查询。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及动物疫病要求
产品不得携带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昆虫、病害、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不得含有中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所列一类、二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原体。
五、生产与出口要求
(一)生产、储藏及运输
1. 生产企业应建立并有效运行HACCP体系或实施HACCP理念管理,同时具备溯源管理体系。
2. 输华辣椒粕须单独存放,防止被有害生物、土壤、动物尸体及粪便、植物或动物残体污染,严禁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及动物源性成分。
3. 产品应采用首次使用的清洁包装袋进行袋装运输,运输工具须彻底清扫,必要时消毒处理。
4. 包装袋须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号,并标注“印度辣椒粕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英文标识。
(二)离境前检验检疫与证书要求
每批货物须经EIC检验合格并出具“安全卫生声明”,并由印度农业与农民福利部依照ISPM12标准签发植物检疫证书。证书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号、集装箱或船名等信息;如经除害处理,需注明处理方式及技术指标。附加声明栏须包含:“The shipment is accord with Protocol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Regulations on importing India Chilli Spent, between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ACC) and the Export Inspection Council (EIC) Ministry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Government of India,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hina concern.”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 核查“安全卫生声明”和植物检疫证书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2. 确认货物来自GACC注册登记的企业。
(二)货物检查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要求第四、第五条开展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入境。
(三)不符合情况处理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作退回或除害处理:
1. 植物检疫证书或安全卫生声明无效;
2. 发现活体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体有害生物;
3. 含有土壤或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4. 混有动物粪便、尸体、禽类羽毛;
5. 不符合中国饲料安全卫生标准;
6. 来自非注册登记企业;
7. 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
对上述违规情况,海关总署将通报EIC,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等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