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进口秘鲁藜麦
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秘鲁藜麦自2019年7月16日起可输华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秘鲁共和国农业灌溉部关于秘鲁藜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要求的秘鲁藜麦进口。秘鲁输华藜麦须满足《进口秘鲁藜麦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秘双方签署的藜麦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在秘鲁种植并加工的藜麦(Chenopodium quinoa Willd.),涵盖去皮籽粒、藜麦粉、藜麦片。
三、生产设施要求
秘鲁输华藜麦的生产、加工和存放单位须经海关总署审核认可并完成注册登记。
四、植物检疫要求
1. 进口藜麦须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法规,并由秘鲁官方实施检疫并出具合格证明。
2. 不得携带李属坏死环斑病毒、豚草、不实野燕麦、薇甘菊、刺蒺藜草、假高粱、异常珍珠线虫、标准剑线虫等检疫性有害生物。
3. 不得带有土壤,不得混杂杂草种子、其他谷物或植物残体。
4. 出口前如发现活虫,须进行熏蒸处理,确保杀灭所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及其他活虫。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每批货物须随附秘鲁官方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注明熏蒸处理的温度、时间、药剂等信息,并在附加声明栏以中文或英文注明:“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藜麦符合中秘双方于2019年6月28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秘鲁藜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
六、食品安全要求
进口藜麦应符合中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七、包装要求
包装材料须干净、卫生、透气且为全新,每件包装应清晰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以及品名、加工厂、出口商名称和地址等可追溯信息。
八、其他事项
已注册的秘鲁企业名单、植物检疫证书样本、熏蒸处理方法等信息可通过海关总署官网查询。
海关总署
2019年7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