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执行公告
明确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及适用规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商务部第27号令公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自2019年7月30日起施行。现就海关执行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7月30日起,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外,依据国发〔1997〕37号文及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等规定,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施行后,投资主管部门或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中,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代码及项目性质按以下规则填写:
(一)“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所列条目,代码由“T”加4位数字组成,如“木本食用油料、调料和工业原料的种植及开发、生产(T0001)”;
(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所列条目,代码由“U”加4位数字组成,如“煤层气和煤炭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U1407)”;
(三)适用“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项目性质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或“外资项目内资商品”;适用“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项目性质为“外资中西部优势产业”。
三、对于2019年7月30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凡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范围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相关技术、配件,可继续享受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但项目单位须于2020年8月1日前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或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确认文件或批复/备案回执,且文件中应注明适用原目录的产业政策条目及代码,并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上述项目若同时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范围,项目单位也可按新目录取得相关文件,并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四、对不属于2017年版鼓励类或中西部优势产业目录范围,但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范围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其进口的自用设备及相关技术、配件,可参照第一条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已征税的进口设备,所征税款不予退还。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7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