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允许进口符合检疫要求的老挝屠宰用肉牛
海关总署发布进口老挝屠宰用肉牛检疫卫生要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关于中国从老挝输入屠宰用肉牛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老挝屠宰用肉牛进口。现将检疫卫生要求摘要如下: 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老双方签署的《关于中国从老挝输入屠宰用肉牛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商品名称
屠宰用肉牛,指年龄小于4岁且在入境中国后7天内完成屠宰供人类食用的牛。 三、检疫审批要求
老方凭中方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对输华肉牛实施检疫。每份许可证仅限一批次进口。 四、老挝动物卫生状况要求
(一)出口肉牛须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区域化管理标准。
(二)口蹄疫非疫区应靠近中国口岸、距离大于3公里,具备天然或人工屏障,周边3公里内易感动物须实施免疫。
(三)非疫区内设不少于30头哨兵牛,入场时口蹄疫抗体检测为阴性,每年开展血清学监测,结果须符合OIE无疫区标准。 五、集中饲养场动物卫生要求
(一)拟出口肉牛须在集中饲养场饲养至少45天,公母分栏。
(二)饲养场位于中方认可的非疫区周边3—50公里环状区域,经老方批准,符合生物安全标准。
(三)过去6个月内,场内无牛结节性皮肤病、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和小反刍兽疫的实验室确诊病例。
(四)老方官方兽医负责逐头加施中方认可的身份标识,确认母牛未怀孕,并每日进行临床检查。
(五)入场时完成多杀性巴氏杆菌疫苗接种及口蹄疫初次免疫,按程序完成二次免疫,疫苗及程序须经中老双方认可。
(六)发现临床症状者须采样送检;病原学检测阳性时,全群不得调入隔离场;阴性则剔除病牛。
(七)使用中老双方认可的广谱抗菌药进行驱虫。
(八)运输车辆及工具须彻底清洗并消毒。 六、隔离检疫要求
(一)合格肉牛调入隔离场,隔离期不少于30天,以最后一批动物入场起计算。
(二)隔离场位于中方认可的非疫区内,建设标准符合中国SN/T 4233-2015要求,并经中老双方认可,接受老方有效监管。
(三)按批次分区饲养,入场时由老方兽医逐头检查、核对身份标识及免疫记录,隔离期间每日巡查,出现疫病症状及时剔除。
(四)所用草料、垫草须来自中方批准地区,且未因牛类需通报疫病被禁售。
(五)按中方认可标准开展免疫抗体滴度监测。 七、食品安全要求
(一)不得使用未经老方批准的药物,药残水平须符合中国标准,对人体无害。
(二)禁止使用促生长激素。
(三)老方须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风险监控计划。 八、运输要求
(一)装运前24小时内逐头临床检查,确保无传染病或寄生虫病症状,适合运输。
(二)运输路线两侧3公里范围内,过去6个月无牛结节性皮肤病等重大疫病报告。
(三)运输车辆及工具须彻底清洗并消毒。
(四)运输过程中不得与其他货主动物混装。
(五)途中草料、垫草须来自中方批准地区,且未因疫病被禁售。
(六)运输须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指定路线,从指定口岸入境。 九、动物福利要求
集中饲养、隔离检疫及运输全过程须遵循OIE动物福利相关指南。 十、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肉牛,由老方按双方确认的格式签发检疫证书。 海关总署
2021年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