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正式允许进口符合要求的斯洛伐克羊肉
(有效法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斯洛伐克共和国兽医食品总局关于中国从斯洛伐克输入羊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斯洛伐克羊肉进口。现将进口检验检疫要求公布如下: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
(二)双边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斯洛伐克共和国兽医食品总局关于中国从斯洛伐克输入羊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允许进口的斯洛伐克羊肉为12月龄以下的冷冻或冰鲜绵羊、山羊骨骼肌,包括剔骨和带骨产品,即屠宰放血后去除毛、内脏、头尾及四肢(腕关节以下)的躯体部分。
三、生产企业要求
斯洛伐克羊肉生产企业(含屠宰、分割、加工、储存)须符合中斯两国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并获得中方注册。
在重大公共卫生疫情(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企业应遵循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新冠肺炎与食品安全:对食品企业指南》,定期开展员工疫病检测,制定并落实肉类安全防控措施,确保生产全过程未受交叉污染。
四、检验检疫要求
(一)动物来源要求
- 出生、饲养并屠宰于斯洛伐克,具有唯一身份标识,可追溯至出生和生长农场;
- 来自痒病无疫养殖场,满足以下条件:
- 从未发生痒病病例;
- 引进的种羊、精液或胚胎来自OIE认定的痒病无疫场、无疫国或区域;
- 未与非痒病无疫场或生物安全水平较低的羊群接触或共牧;
- 经中方确认具备对华出口资质;
- 所在农场在过去12个月内无结核病、副结核病、炭疽、布鲁氏菌病、狂犬病、Q热等临床病例,过去24个月未感染旋毛虫病、细粒棘球蚴病;
- 过去6个月内未因OIE或中斯动物卫生法规规定的应申报羊病而被限制移动或处于检疫监测状态;
- 屠宰前至少15天未接种炭疽活疫苗及绵羊痘、山羊痘疫苗;
- 从未饲喂含反刍动物肉骨粉和油渣的饲料;
- 屠宰时年龄小于12月龄。
(二)进口羊肉要求
- 活羊未使用中斯两国禁用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屠宰过程不得采用颅腔注射空气或脑脊髓刺入法致死;
- 按中斯法规实施宰前宰后检验,确认活羊健康无疫病,胴体及脏器无病理变化,已去除主要淋巴腺体组织;头、脊柱、扁桃体、胸腺、脾、小肠、肾上腺、胰腺和肝脏等按欧盟及斯洛伐克标准安全卫生方式剔除;
- 执行斯洛伐克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兽药、农药、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等残留不超过中斯最高限量(MRLs);
- 产品不受病原微生物污染,符合中斯法规及国际标准;
- 符合卫生与安全标准,适合人类食用。
五、包装要求
- 必须使用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
- 内包装需单独封装,标明品名、产地国、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须以中文标注产地国、产品名称、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储存温度,并加施经中方备案的斯洛伐克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 冰鲜包装(含气调包装)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斯洛伐克包装卫生标准,出口商须明确标示保质期;
- 预包装产品须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六、证书要求
每集装箱输华羊肉须随附一份由斯洛伐克主管部门出具的官方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中斯检验检疫要求。
七、储存与运输要求
- 包装、储存、运输全过程须符合中斯卫生要求,防止有害物质污染;
- 存放输华羊肉的冷库应设有专门区域并明显标识;
- 储存和运输应在适宜温度下进行:冷冻羊肉中心温度不高于-15℃,冰鲜羊肉中心温度保持在0℃至4℃之间;
- 装箱后须在斯洛伐克主管部门监督下加施铅封,铅封号应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途中不得拆包或更换包装。
海关总署
2021年3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