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指南
微生物、生物制品等特殊物品进出境需办理《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进口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等特殊物品,须取得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方可办理通关手续。未经许可,不得进出境。
Tips:出入境病原微生物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特殊物品,申请人不得为自然人。

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携带、托运或邮递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进出境的,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检疫,凭审批单办理通关手续。
(二)《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六条:直属海关负责辖区内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工作。
二、实施机构:各直属海关
三、法定办结时限:自出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四、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五、结果名称:《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六、申请条件
(一)依法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二)具备与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七、申请材料
通过线上提交,无需纸质材料:
1.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表》;
2. 特殊物品描述材料(中英文名称、类别、成分、来源、用途、销售区域、生产商等);
3. 入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生物制品或血液制品,需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4. 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应提供病原微生物学名(中英文)、生物学特性说明及生物安全防控能力证明;
5. 出境用于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或血液制品,需提供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
6. 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需取得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海关进行电子数据比对验核;
7. 使用含病原微生物特殊物品的单位,须提供相应生物安全等级实验室资质证明,BSL-3级以上实验室须获国家认可;
8. 出入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须提供省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首次申请单位还需提交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管理体系认证、地址、生产场所、实验室设置、仓储设施、工艺流程及平面图等。自然人申请仅限非病原微生物类物品,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八、办理流程
申请 → 受理 → 初审 → 复核与决定 → 办结。
企业在线提交申请后,海关进行材料审查。材料不全的,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实验室检测。审核通过后作出许可决定,发放审批单;未通过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九、审查标准
(一)申请表内容真实、准确;
(二)上传文件清晰有效,证书类材料须为原件扫描件或加盖印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三)依法应取得批准文件的,已取得相关批件;
(四)申请单位具备相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十、办理方式
(一)网上办理: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行政审批”栏目,选择“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功能,按要求填写申报信息。
(二)窗口办理:前往各直属海关业务窗口现场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