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及中成药出境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发布携带与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限额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中药材、中成药出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旅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前往港澳地区的,限值人民币150元;前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限值人民币300元。
第三条 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寄往港澳地区的,限值人民币100元;寄往国外的,限值人民币200元。
第四条 进境旅客出境时携带以外汇购买的、数量合理的自用中药材、中成药,海关凭加盖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外汇购买专用章”的发票予以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不予出境。
第五条 麝香禁止携带或邮寄出境。
第六条 本规定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备注:
一、往来中朝边境的居民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按相关边境贸易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所指中成药为注册商标标注“省(市)卫准字”的产品;标注“省(市)卫健字”的保健类中成药不适用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