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
旅客分类、行李验放及管理规定详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客行李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出境。
第三条 旅客须将全部行李交海关查验,并如实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或采用海关认可的申报方式申报。
实施“红绿通道”制度的口岸,旅客应按规定选择通道办理通关手续。
第四条 海关指定查验时间与场所。查验时,物品所有人应到场并负责搬移、开拆及重封包装。海关必要时可单独查验。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海关封志。
第五条 旅客可自行或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受托人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 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部分不予放行。具体验放范围依据《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限值、限量及征免税标准另行规定。
第七条 携带禁止进出境物品的,主动申报的予以没收或责令退回,可处以罚款;藏匿不报的,按《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限制类物品及政府特别管制物品,按国家相关法规处理。
第八条 分离运输行李应在进境时申报,经核准后六个月内运进,与随身行李合并计税。出境分离运输行李由所有人持有效证件在出境前办结海关手续。
第九条 暂时进出境的旅行自用物品应在监管时限内复带出境或进境。经担保免税放行的物品,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进出境或原物复运。
第十条 未申报或逾期三个月未办结手续的物品(易腐、易失效物品可提前处理),以及无人认领物品,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物品,海关不予放行,可退运或存入指定仓库:
- 非自用;
- 超出合理数量;
- 超过品种、规格、限量、限值;
- 未办结海关手续;
- 未缴纳税款;
- 其他按规定不能放行的情形。
物品所有人应在三个月内办理退运或结案手续,逾期由海关依法处置。
第十二条 旅客应在行李物品监管时限内办结各项海关手续。
第十三条 免税进境物品两年内不得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汽车类物品原则上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须经海关批准并补税。
第十四条 携带“境外售券、境内提货”单据的,应向海关申报,实物与单据合并计入征免税限量。
第十五条 特定地区、特定旅客及特定物品的管理规定,由海关总署授权有关海关依本办法原则制定,报批后公告实施。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办理申报、纳税等手续的,物品不准进出境。构成走私或违规的,依照《海关法》及《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处理。
第二章 短期旅客
第十七条 短期旅客携带行李应以旅行必需为限。
中国籍居民及其他非居民短期旅客携带《分类表》第三类物品,按限值限量征税或免税放行;其他非居民携带第三至五类物品,按第九条办理。
经常进出境的边境居民、邮政运输人员等,携带物品限旅途必需,未经许可不得携带第三至五类物品。
持特殊通行证件往来港澳地区的短期旅客,其行李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长期旅客
第十八条 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境后,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居留期间自用或安家物品,须提交长期居留证件、批准文件及身份证明,经主管海关审批后验放。
上述人员在完成手续前临时进出境所携物品,参照短期旅客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居民长期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章 定居旅客
第二十条 获准进境定居者,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安家物品进境,提交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合理数量自用物品准予免税进境;每户可征税进境小汽车一辆。凭海关通知在进境地办理验放。
定居后居留不满两年再次出境的,免税进境物品应复运出境或补税。
第二十一条 出境定居旅客携运安家物品,除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境物品外,均可放行。
第五章 过境旅客
第二十二条 过境旅客未经批准不得将物品留在境内。
第二十三条 进境后不离开交通工具或监管区直接出境的,海关一般不予查验,但必要时可实施查验。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离开监管区换乘交通工具出境的,按短期旅客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外交特权人员行李物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附件由海关总署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发布。
第二十七条 术语定义:
- 非居民:进境居留后返回境外定居地者;
- 居民:出境居留后返回境内定居地者;
- 短期旅客:居留不超过一年;
- 长期旅客: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
- 定居旅客:取得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者;
- 过境旅客:持有效过境签证经境内前往第三国者;
- 自用:本人使用或馈赠亲友,非用于销售或出租;
- 合理数量:根据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确定的正常数量;
- 监管时限:非居民本次进境至最近一次出境,或居民本次出境至最近一次进境的时间段;
- 分离运输行李:进境后或出境前六个月内以托运方式运进或运出的本人行李;
- 征免税:征收或减免进口关税(即行邮税);
- 担保:以保证金或保函形式承诺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说明
《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已调整为三类,取消原第四类。第一类限值由500元提升至1000元,第三类维持1001-5000元不变。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的物品不视为行李物品,经特准可征税放行。
《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自1996年8月15日起实施,统一各类中国籍旅客管理标准,放宽免税限量,实行“国民待遇”,便利港澳同胞等群体通关。
以往相关文件凡与新规定冲突的,一律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