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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令2002年第4号)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令2002年第4号) 报关宝典
2020-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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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明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及监管要求

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依据《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将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进口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商务部(原外经贸部)负责全国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的指导与管理,并会同海关总署公布发证机构名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关管理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自动进口许可需提交以下材料:

  • 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含联合年检合格记录);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合资、合营合同或章程复印件;
  • 验资报告复印件;
  • 企业实际生产能力说明;
  • 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进口的企业须近三年无逃汇、套汇、骗取出口退税、走私等违法行为;进口货物应符合我国参与的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或产业政策规定。

办理程序如下:

  1. 外商投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资金或自有资金进口自用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等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加盖“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的设备物料清单验放。
  2.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自动许可货物,免领许可证,按加工贸易规定复出口。如需转内销,须凭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内销批准证》和《自动进口许可证》,补缴税款及缓税利息后,方可办理核销。
  3. 为生产内销产品进口目录1和目录3项下自动许可货物的,应在报关前向地方外经贸部门申办《自动进口许可证》。企业在申请前一个月须报送进口合同及预计到港时间,由地方部门汇总上报商务部。
  4. 地方主管部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应立即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半年,当年有效,可累计使用不超过六次,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证面不得涂改;确需变更或延期的,可在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仅限延期一次,新证备注栏标注“换证”。

证件遗失的,企业应立即向原发证机关挂失,经核实无不良后果的,予以补发。已确认无法使用的许可证,应及时交回原发证机关。

许可证统一由商务部监制,有效签章为“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亦由商务部统一制发。

企业与地方管理部门发生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此前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发证机构名录

商务部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商务局

河北省商务厅

山西省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辽宁省商务厅

大连市商务局

吉林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商务厅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江苏省商务厅

浙江省商务厅

宁波市商务局

安徽省商务厅

福建省商务厅

厦门市商务局

江西省商务厅

山东省商务厅

青岛市商务局

河南省商务厅

湖北省商务厅

湖南省商务厅

广东省商务厅

深圳市商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海南省商务厅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四川省商务厅

贵州省商务厅

云南省商务厅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陕西省商务厅

甘肃省商务厅

青海省商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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