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与限制进出境物品规定
明确禁止和限制进出境的物品范围,保障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
一、禁止进境物品
- 各类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
- 伪造的货币及有价证券;
- 危害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的印刷品、音像制品、计算机存储介质等;
- 烈性毒药;
- 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等成瘾性麻醉品和精神药物;
- 携带危险性病菌、害虫或其他有害生物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 来自疫区或可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及其他有碍人畜健康的物品。
二、禁止出境物品
- 所有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物品;
- 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音像制品、计算机存储介质等;
- 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
- 濒危、珍贵的动植物(含标本)及其种子、繁殖材料。
三、限制进境物品
- 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 烟、酒;
- 濒危、珍贵的动植物(含标本)及其种子、繁殖材料;
- 国家货币(人民币),实行限额管理;
- 海关规定的其他限制进境物品。
四、限制出境物品
- 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 国家货币(人民币);
- 外币及外币有价证券;
- 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 贵重中药材;
- 一般文物(指1795年以后可在文物商店出售的文物);
- 海关规定的其他限制出境物品。
备注说明:
- “其它物品”指具有危害性内容的各类物品;
- 涉及国家秘密、文物、濒危物种等物品,在特殊情况下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证明后可准予放行;
- “珍贵文物”指国家馆藏一、二、三级文物;其他禁止出境文物包括损害国家荣誉、影响民族团结或引发边界争议的文物;
- “仿真武器”范围依据海关总署、公安部相关文件执行;
- “国家货币”特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现钞,不包括金融票据、信用卡等;
- 限制进出境物品若以货物形式成批进出,须按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经主管部门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