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细则
规范进口管理,促进公平贸易
为规范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促进公平贸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进口单位进口重要工业品,除以下情形外,均适用本细则:国家实行禁止或限量进口管理的;境外来料或进料加工项下进口(原油除外);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进口;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进口行为。
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发布自动进口许可重要工业品目录,组织实施统计、分析与监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以及国务院相关部门指定机构,在国家经贸委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工作。授权管理机构名单详见附件二,如有变更须提前21天公告。
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申请表;进口单位经营范围的法律文件复印件;进口合同;以及其他国家经贸委规定需提交的文件。
下列贸易方式进口均须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一般贸易、利用国外政府或金融机构贷款、寄售、租赁、补偿贸易、国际招标、劳务补偿、捐赠、边境小额贸易、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进口,以及加工贸易进口原油。
货样、广告品及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内进口的自动许可商品免领许可证。境外来料和进料加工项下用于返销出口的自动许可商品,由海关实施监管。
自动进口许可程序如下:进口单位应在进口前向相关管理机构申请;签订合同后、填报申请表前一个月,应向授权机构通报合同情况及预计到港时间,由其按月汇总上报国家经贸委;如实填写《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申请表》;管理机构在收到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特殊情况需说明理由。
银行凭《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售汇,海关凭该证明验放货物。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由国家经贸委统一监制,仅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有效期不超过180天。实行“一批一证”制度,不得分次报关使用。如需延期或变更,须重新办理并注销原证。证件遗失的,应立即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经核查无不良后果可补发。
已申领但未使用的《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应及时交还原发证机关。
登记过程中发生重大争议的,由国家经贸委协调或仲裁;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细则由国家经贸委和海关总署负责解释,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二:国家经贸委授权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
1.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进出口许可证件服务中心
2.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3.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4. 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5. 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6.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7. 辽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8. 大连市经济委员会
9. 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0. 黑龙江经济贸易委员会
11.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12.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3.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4. 宁波经济委员会
15. 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6.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7. 厦门市经济发展委员会
18. 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9.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0. 青岛市经济委员会
21. 河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2. 湖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3. 湖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4.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5.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
26. 海南省经济贸易厅
27.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28. 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9.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30. 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31. 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32. 西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33. 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34. 甘肃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35. 青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36. 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3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38.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贸易委员会
39.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贸易司
40.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际合作司
41. 解放军总后勤部物资油料部
42. 信息产业部经济运行司
43.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44. 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司
45.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