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规定
明确过境旅客定义、行李监管要求及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过境旅客,是指持有效过境签证(与我国互免签证国家的旅客凭其有效护照)从境外某地经境内前往另一境外目的地的人员,包括进境后不离开海关监管区域或监管交通工具直接出境的旅客。
第三条 在进境口岸未离开海关监管区或监管交通工具的过境旅客,可免于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其行李物品一般准予过境且不予查验,但海关认为必要时除外。
第四条 在规定期限内离开海关监管区的过境旅客,携带行李应以旅行必需为限。海关参照进出境非居民短期旅客行李物品规定进行管理。属于《旅客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三类的物品,在规定范围内经海关核准可登记后暂时免税放行,但须原物复带出境;超出范围的物品,除按第五条规定办理外,不得进境。
第五条 过境旅客携带物品超出第四条允许范围的,须委托海关批准或指定的报关运输企业代理承运,相关物品按海关监管货物管理,并按规定程序办理过境手续;否则,海关不予放行。
第六条 被禁止进境的物品,除经海关总署特准征税或担保放行外,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在申报进境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运或结案手续。逾期未办的,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七条 海关准予过境或登记暂免放行的物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留置境内。因丢失、被盗等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原物复带出境的,应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并办理结案手续;无法提供证明的,过境旅客须依法补缴税款。
第八条 所有过境旅客,无论是否离开海关监管区,均严禁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表》所列物品。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过境旅客,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1年9月1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