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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8号) 报关宝典
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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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

规范查验流程,保障贸易合规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查验行为,依法核实货物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查验,是指海关为核实申报内容与货物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或确定商品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事项,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

第三条 查验应由两名以上海关查验人员共同实施,且查验人员须着海关制式服装。

第四条 查验应在海关监管区内进行。

因货物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或因特殊原因不宜在监管区内查验的,经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书面申请,海关可派员至监管区外实施查验。

第五条 海关可根据需要实施彻底查验或抽查。查验方式包括人工查验和机检查验,其中人工查验分为外形查验、开箱查验等。

海关根据货物情况和执法需求,确定具体查验方式。

第六条 海关实施查验前,应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到场。

第七条 查验时,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到场配合,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及重封包装,并如实回答询问、提供必要资料。

第八条 对因开启或搬运不当可能导致损毁的特殊属性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查验前向海关声明,以便查验人员予以特别注意。

第九条 需提取货样进行化验以确定或鉴别货物品名、规格等属性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查验结束后,查验人员应如实填写查验记录并签名。记录须由在场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拒不签字的,查验人员应在记录中注明,并由监管场所经营人签字证明。查验记录作为报关单随附单证由海关保存。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对已查验货物进行复验:

(一)初次查验未能查明货物真实属性,需进一步确认某些性状的;

(二)货物涉嫌走私违规,需重新查验的;

(三)收发货人对查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验申请并经海关同意的;

(四)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

复验按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执行,查验记录上应注明“复验”字样。同一票货物的初验人员不得参与复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在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径行开验:

(一)货物有违法嫌疑的;

(二)经通知后未按时到场的。

径行开验时,监管场所经营人或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到场协助,并在查验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对于危险品或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以及需紧急验放的特殊情况,经申请,海关可优先安排查验。

第十四条 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违反本办法的,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海关在查验过程中造成货物损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查验人员若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或拖延查验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七条 海关在监管区内查验不收费。加施海关封志的,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因查验产生的搬移、开拆、重封包装等费用,由收发货人承担。

在监管区外查验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按规定缴纳规费。

第十八条 本办法相关术语定义如下:

外形查验:指通过核验货物包装、唛头和外观等外部特征判断基本属性的查验方式。

开箱查验:指将货物从集装箱、货柜车等取出并拆除外包装后,核查实际状况的方式。

机检查验:指主要利用技术设备对货物进行非侵入式核查的方式。

抽查:指按一定比例对一票货物中的部分货物进行核查的方式。

彻底查验:指逐件开拆包装、全面核查货物实际状况的方式。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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