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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号丨关于进口巴西鲜食甜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号丨关于进口巴西鲜食甜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报关宝典
2020-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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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允许符合要求的巴西甜瓜进口

进口巴西鲜食甜瓜植物检疫要求正式公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畜牧和食品供应部关于巴西甜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巴西甜瓜进口。现将进口巴西鲜食甜瓜植物检疫要求公布如下。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巴双方签署的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甜瓜(学名:Cucumis melo L.),限以下商业级果实品种:

1. Amarelo甜瓜;
2. 罗马甜瓜(Cantaloupe);
3. 加西亚甜瓜(Gália);
4. Rami甜瓜;
5. 波尔撒甜瓜(Pele de sapo);
6. Dino甜瓜。

三、允许产地

巴西甜瓜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和检疫处理设施

输华甜瓜果园和包装厂须经巴西农业、畜牧和食品供应部(MAPA)备案,并由海关总署(GACC)审核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标识代码。每年出口前30天,MAPA应向GACC提供更新的注册名单,相关信息可在GACC官网查询。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 南美葫芦实蝇
2. 地中海实蝇
3. 大洋臀纹粉蚧
4. 甜瓜绢野螟
5. 黄瓜绢野螟
6. 杰克贝尔氏粉蚧
7. 甜瓜黑点根腐病菌
8. 瓜类细菌性果斑病菌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注册果园须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并保留监测与防控记录。针对特定有害生物采取以下措施:

  • 南美葫芦实蝇:须来自经双方认可的非疫区。一旦发现疫情,立即暂停出口资格,待根除并经中方确认后方可恢复。
  • 地中海实蝇:生长季使用性诱剂和黄板进行监测,每两周检查一次。若FTD值>0.7,须采取控制措施。
  • 瓜类细菌性果斑病菌:种植前须对种子检测;生长期如发现典型症状,需送实验室鉴定。确诊后,该产地所有果园本季暂停输华。
  • 其他害虫:从发芽至收获期,每15天至少监测一次,发现疑似病虫害须送检并采取防控措施。

(二)包装厂管理

加工、包装、储运过程须在MAPA或授权人员监管下进行。包装厂应具备防虫设施,确保果实无昆虫、螨类、枝叶、土壤等污染物,并剔除烂果、畸形果。

(三)包装要求

  1. 包装材料应干净、未使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和安全卫生标准。
  2. 外包装通气孔须用网眼小于1.6mm的防虫纱网覆盖。
  3. 每个包装箱须标注水果名称、国家、产地、果园及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
  4. 每箱或托盘须标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5. 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标准ISPM15。

(四)出口前检疫

MAPA按2%比例抽样,其中0.5%进行剖果检查,确保无实蝇幼虫。若发现地中海实蝇,项目将暂停;发现其他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整批不得出口,并暂停相关果园和包装厂资质。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合格货物由MAPA签发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须注明:“该批货物符合巴西甜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证书样本须在贸易开始前提交GACC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甜瓜抵达中国口岸时,海关将核查检疫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及包装标识。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 来自未经批准果园或包装厂的,不准入境。
  2. 检出南美葫芦实蝇、地中海实蝇或瓜类细菌性果斑病菌活体的,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并暂停相关单位乃至整个项目输华资格。
  3. 发现其他中方关注或中国未发生的有害生物,同样作退回、销毁或处理,必要时暂停输华项目,直至完成风险评估。

八、回顾性审查

双方将根据连续三年的地中海实蝇监测数据,评估并调整相关检疫措施。GACC将根据疫情动态和截获情况开展风险评估,必要时与MAPA协商修订有害生物名单及防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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