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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 报关宝典
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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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管理办法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明确滞报金计算、征收与减免规定

(2005年3月3日海关总署令第128号公布 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第二次修正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进口货物的通关管理,加快口岸货物运输,促使进口货物收货人及时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导致滞报的,海关依法征收滞报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滞报金应在当次申报时缴清。收货人申请在缴清前先行提货的,可在提供与应缴滞报金等额保证金后获准放行。

第二章 滞报金的计算与征收

第四条 滞报金按日计征,起征日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截止日为海关接受申报之日,起征日与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

第五条 特殊情形下的起征日计算:

  • 邮运进口货物:自邮政企业向海关驻邮局办事机构申报总包之日起第十五日;
  • 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申报:自载运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
  • 转关运输货物在指运地申报:自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十五日;
  • 邮运转关在指运地申报:自邮政企业申报总包之日起第十五日。

第六条 收货人申报后未按规定递交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被撤销电子数据的,重新申报产生的滞报,按第四条规定确定起征日;依法撤销原报关单重新申报的,以撤销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第七条 货物因超期三个月未申报被变卖处理,收货人申请发还余款的,比照第四条计征滞报金,截止日为该三个月期限最后一日。

第八条 因行政扣留或刑事扣押导致无法按时申报的,扣留或扣押期间不计入滞报期间,起止时间以相关文书签发日期为准。

第九条 滞报金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5‰,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不足一元部分免征。计算公式如下: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 0.5‰ × 滞报期间

滞报金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第十条 海关征收滞报金时应出具缴款通知书,并在收款后开具财政部统一印(监)制票据。非减免情形下,收货人凭票据至指定部门或银行缴费;属减免情形的,须按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经批准后由海关核注或通知缴纳。

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网上税费支付”系统缴纳的,按系统流程办理。

第十一条 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滞报的,由进境地海关征收;在指运地滞报的,由指运地海关征收。

第三章 滞报金的减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货人可向申报地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

  1. 政府贸易管理规定变更或许可证件延迟签发导致滞报;
  2. 货物属政府间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等特殊用途;
  3. 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时申报;
  4. 因海关或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原因导致申报延误;
  5. 其他经海关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三条 申请减免滞报金的,应在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地海关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征收滞报金:

  1. 货物超期三个月未申报被依法变卖,余款上缴国库;
  2. 申报期限内已提供担保并在担保期内办结手续;
  3. 删单重报导致滞报;
  4. 办理直接退运;
  5. 应征滞报金金额不满50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备案清单申报产生滞报的,参照本办法第九条计征滞报金。

第十六条 滞报金起征日遇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国务院调整作息安排的,按调整后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法律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发布。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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