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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17年第47号关于明确保税油跨关区直供业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2017年第47号关于明确保税油跨关区直供业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报关宝典
202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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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规范保税油跨关区直供业务监管

明确企业备案、供油流程及信息化管理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海关对保税油跨关区直供业务的监管,规范相关企业操作,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保税油跨关区直供业务的监管要求。 供油企业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规定,向供油地海关办理服务企业备案、变更及撤销手续。企业应具备商务部等四部委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供应跨关区直供资质,并配备与供油地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海关可实时查询保税油入库、存储、供应及承运船舶信息。 申请承运船舶备案时,企业需提交《保税油跨关区供应承运船舶备案/变更/撤销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涉及租赁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承运船舶须安装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实时定位设备,并实现与供油地海关联网。 开展跨关区直供前,企业应向受油地海关提交《保税油跨关区直供申请单》,经审核后将关封转交供油地海关。保税油出库前,须向供油地海关办理出库申请;供船前,向受油地海关申报并提交出库批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运输工具起卸/添加物料申报单》等资料。涉及“一船多供”的,须按受油船舶逐船申请。 供油结束后,企业应向受油地海关申请核销,提交签章确认的申报单及双方签收的供油凭证,经审核后将关封报送供油地海关。若实际供油量少于出库量或业务取消,须按规定办理保税油退库手续。 企业应在单一航次供油结束之日起14日内完成报关,并在报关单放行后办理后续手续。违反规定的,海关将依据《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告明确术语定义: - **保税油跨关区直供**:指供油企业将保税油跨关区直接供应国际航行船舶的业务; - **承运船舶**:指承担保税油跨关区运输任务的船舶; - **供油地海关**:指保税油存储地所属隶属海关; - **受油地海关**:指国际航行船舶接受供油所在地的隶属海关; - **一船多供**:指单艘承运船舶在一个航次内为同一关区内多艘国际航行船舶供油。 附件所涉表格略。 海关总署 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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