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优化贸易救济措施进口报关自动计税系统
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货物申报将实现自动计税,提升通关效率
为进一步深化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降低因贸易救济措施导致的放行前核查率,海关总署对H2010通关系统及预录入系统进行优化,对实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进口报关单实行自动计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规范填报要求,实现自动计税
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属于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且原产地为涉案国(地区)的货物时,除按规定准确填报外,须在报关单“规格型号”栏如实填写以下计税必要信息:
- 原厂商中文名称
- 原厂商英文名称
- 反倾销税率
- 反补贴税率
- 是否符合价格承诺
(具体格式见附件)
信息填报完整准确的,H2010系统将自动完成计税;填报不全或错误导致无法自动计税的,转由人工核查处理。申报实施保障措施的货物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强化原产地管理与单证提交
无论进口货物原产地是否为涉案国(地区),收货人均应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相关证据文件(如原产地证书、声明等)。无法提供的,需作出情况说明;不能确定原产地的,可将“反倾销税率”和“反补贴税率”项留空,系统将转人工处置。
对于原产地为涉案国(地区)的货物,收货人须向海关提交原厂商发票(保障措施货物除外),包括通过境外贸易商间接进口的情形。若仅能提供商业发票,发票中必须包含原厂商名称及原厂商发票编号。
涉案企业已与商务部签署价格承诺协议的,还需提交相关出口证明信。
上述所有单证须以电子方式提交,未按要求提交的,系统将退单处理。电子提交内容应与纸质正本一致,纸质文件无需随附,但须按海关规定留存备查。海关必要时可要求补充提交纸质正本。
三、优化系统支持,便利企业填报
海关预录入系统已维护相关原厂商名称、税率及价格承诺状态等信息,企业填报时可根据提示勾选,提升准确性与效率。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填报要求
填报要求
对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商品,在报关单“规格型号”栏填报格式为:“|<><><><><>”,其中“|”、“<”、“>”均为英文半角符号。
- “|”为申报要素后的分隔符(无规范申报项时需手动录入);
- 其后五个“<>”依次对应:
① 原厂商中文名称
② 原厂商英文名称(无英文名可用所在国文字标注)
③ 反倾销税率(填写小数形式,如税率为30%填“0.3”)
④ 反补贴税率
⑤ 是否符合价格承诺(“1”表示是,“0”表示否)
五项不可缺项,“<>”必须保留,无内容可为空。
填报示例:
示例1:|<原厂商中文名称><原厂商英文名称><0.2><><0> —— 征收20%反倾销税,不适用价格承诺
示例2:|<原厂商中文名称><原厂商英文名称><><0.5><0> —— 征收50%反补贴税,不适用价格承诺
示例3:|<原厂商中文名称><原厂商英文名称><0><><1> —— 属于反倾销商品,符合价格承诺,免征反倾销税
示例4:|<原厂商中文名称><原厂商英文名称><0><0><1> —— 同时涉及反倾销与反补贴,符合价格承诺,均免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