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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17年第10号关于亚太贸易协定项下中韩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上线运行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2017年第10号关于亚太贸易协定项下中韩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上线运行事宜的公告 报关宝典
202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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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亚太贸易协定项下中韩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上线的公告

为促进《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通关便利,自2017年2月8日起,“亚太贸易协定项下中韩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实现中韩两国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实时传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人申报进口《亚太贸易协定》项下韩国原产货物时,应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51号公告要求,在“无原产地声明模式”下填制进口报关单。

二、自2017年2月8日起,进口申报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海关已接收到相关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且与申报内容一致的,不再要求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必要时,进口人应补充提供正本文件。

(二)若电子信息与申报内容不一致,进口报关单将被退单处理。

(三)2017年5月10日前,如海关未收到电子信息,进口人仍可凭原产地证书正本申报适用协定税率。

(四)自2017年5月11日起,如未收到电子信息,进口人须依据海关总署令第181号进行原产地补充申报,申明适用协定税率,并可申请办理担保放行手续。

三、对于集装箱运输的韩国原产货物,若海关已接收到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且进口人能提供证明集装箱箱号、封志号全程未变动的运输单证,视为符合直接运输规则。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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