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优化葡萄酒通关便利措施 扩大实施口岸范围
自2015年10月20日起,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关区所有口岸全面适用
为支持香港建设亚洲葡萄酒贸易及集散中心,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于2010年签署合作安排,推出经香港输往内地葡萄酒的通关征税便利措施。该措施已在深圳、广州部分口岸实施。
为进一步提升通关效率,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协商决定优化原有措施,并扩大实施范围。自2015年10月20日起,便利措施适用范围扩展至北京、天津、上海、广州和深圳海关关区内所有口岸。
内地企业通过上述口岸申报进口的葡萄酒,若相关数据由香港备案出口商通过《经香港输往内地葡萄酒通关征税便利措施网上申报系统》提交并经香港海关审核通过,可在进口环节享受通关征税便利。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10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