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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15年第50号关于扩大为经香港输往内地葡萄酒提供通关征税便利措施实施口岸的公告

海关总署2015年第50号关于扩大为经香港输往内地葡萄酒提供通关征税便利措施实施口岸的公告 报关宝典
202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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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优化葡萄酒通关便利措施 扩大实施口岸范围

自2015年10月20日起,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关区所有口岸全面适用

为支持香港建设亚洲葡萄酒贸易及集散中心,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于2010年签署合作安排,推出经香港输往内地葡萄酒的通关征税便利措施。该措施已在深圳、广州部分口岸实施。

为进一步提升通关效率,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协商决定优化原有措施,并扩大实施范围。自2015年10月20日起,便利措施适用范围扩展至北京、天津、上海、广州和深圳海关关区内所有口岸。

内地企业通过上述口岸申报进口的葡萄酒,若相关数据由香港备案出口商通过《经香港输往内地葡萄酒通关征税便利措施网上申报系统》提交并经香港海关审核通过,可在进口环节享受通关征税便利。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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