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优化汇总征税制度公告
进一步提升通关效率,明确企业适用范围及担保要求
为更好服务企业、压缩通关时间,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优化汇总征税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所有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均可适用汇总征税模式,失信企业除外。汇总征税企业指进出口报关单上的收发货人。
二、有汇总征税需求的企业,应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提交税款总担保备案申请。总担保须以保函等形式提供,受益人包括企业注册地及其他进出口地直属海关;担保范围涵盖担保期限内企业进出口货物应缴的海关税款和滞纳金;担保额度可依据企业税款缴纳情况循环使用(保函格式见附件)。
三、企业在申报时选择汇总征税模式的,每份报关单需对应一个总担保备案编号。
四、对于无布控查验等海关要求事项的汇总征税报关单,担保额度扣减成功后,海关予以放行。
五、采用有纸模式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应在货物放行之日起10日内递交纸质报关单证;当月底不足10日的,须在当月底前完成递交。
六、企业应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上月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税款缴库后,担保额度自动恢复。未按规定缴税的,海关将打印税款缴款书并通知企业履行义务;逾期未缴的,海关可办理保证金转税或通知担保机构履行担保责任。
七、涉及滞报金等其他费用的,企业须在货物放行前缴清。
八、企业出现欠税风险时,进出口地直属海关可暂停其汇总征税资格;风险解除并经注册地直属海关确认后,恢复其资格。
九、担保机构为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 具备良好资信和较大资产规模;
- 无滞压或延迟税款入库记录;
- 承诺对担保期内企业应纳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足额、及时支付责任;
- 与海关建立保函真伪验核机制。
对不具备偿付能力、拒不履约或不配合税收征管的担保机构,属地关税职能部门不予接受其保函。
十、企业信用被下调为失信企业或保函到期后,若已履行纳税义务,注册地直属海关可根据企业或担保机构申请退还保函正本。
十一、本公告自2017年9月2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15年第33号公告同时废止。2017年9月21日前已备案的汇总征税总担保保函继续有效。
特此公告。
附件:总担保保函格式
海关总署
2017年9月20日
总担保保函(汇总征税)
编号:
申请人: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被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海关(均为直属海关):
应(申请人法定名称及其海关注册编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我行兹开立以(被担保人法定名称及其海关注册编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被担保人,上述多个直属海关为受益人、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元(小写)]的不可撤销担保文书。
我行对被担保人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以汇总征税方式申报进出口货物所涉海关税款、滞纳金承担保付责任。本担保文书对担保期限届满前已发生的义务,在届满后60天内仍有效。
在有效期内,如被担保人未按规缴纳税款或滞纳金,我行在收到受益人书面说明或海关税款专用缴款书后5个工作日内,凭本担保文书向指定国库账户支付相关款项,最高不超过担保金额。
(担保机构联系人: 联系方式: )
担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印)
____年__月__日

